公民房屋被強拆如何取證?
一、公民房屋被強拆如何取證?
1、對房屋內外部進行拍照錄像
被拆遷人在遇到強拆時一定要對被拆的房屋內外部進行拍照錄像,首先找一個標誌性的參照物,證明自己房屋的大致方向,然後再由遠至近進行拍攝,拍攝時對自己的房屋內部進行介紹。
2、錄音錄像時要明確時間
被拆遷人在對房屋進行拍照錄像的時候要明確時間,可以在拍照錄像的時候對手機設置時間,最好能讓時間顯示在照片或錄像上。如果沒有辦法設置時間也可以通過在拍攝過程中,可以以談話的方式來證明時間。
3、錄音錄像時要明確強拆現場的對象
遇到非法強拆的時候一定要明確來拆的對象,不要光是拍攝幾台挖掘機,最主要是要拍攝到穿制服的人以及現場指揮的徵收方的人。
如果沒有穿制服,被拆遷人應該通過自己或藉助他人之口有意識地套出對方是誰,並明確地稱呼對方,確認對方是誰。
4、錄音錄像證據妥善保存
被拆遷人拍攝取證時一般都是手機或家用相機,這個時候一定要注意內存的問題,在錄音錄像前儘量保證內存充足,錄音錄像中儘量不要中斷。
二、強拆要滿足哪些條件?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民房屋被強拆一定要認定是屬於合法強拆,還是屬於違法的強拆,如果傷害到了自己的利益,那麼是可以直接選擇攝影攝像,並收集相關的證人證言,只有收集的證據齊全,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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