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訴訟,什麼時間最合適?
一、徵地拆遷訴訟,什麼時間最合適?
拆遷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認為權利受到行政行為侵犯,權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是如果被徵收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如果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複議程序的相關期限有哪些?
1、申請複議期限:根據《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複議;但是法律規定複議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複議機關審理期限:《行政複議法》規定,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三、徵地與拆遷的區別是什麼?
1、二者目的不同:
徵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
拆遷,現在多是商業性拆,是出於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應是充分,合理。
2、二者對象不同:
徵地是對土地的徵收。
拆遷是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拆遷。
3、二者依據的法律規定不同:
徵地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各省土地管理條例。
拆遷主要依據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四、拆遷補償流程是什麼?
(一)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四)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六)裁決拆遷。
(七)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徵地拆遷的的實施機構必須要有政府機關的批准,如果未經政府機關的批准擅自進行徵地拆遷的,被拆遷户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如果是徵地拆遷機構多徵地的,還應當將多徵的土地退還給拆遷機構,並且應當將多徵的土地恢復原狀,並且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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