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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徵地糾紛是否有訴訟時效?

【拆遷徵地糾紛是有訴訟時效的】

拆遷徵地糾紛是否有訴訟時效?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不能僵化的解讀,我們應該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深入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其他的為5年,即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可知,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計算(也即通常所説的訴訟時效)一般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何為“知道”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行為內容及訴權和起訴期限,而非道聽途説,口頭告知的必須製作筆錄,由相對人簽字,非上述途徑而得知具體行政行為的,不能視為“知道”。而在本案中,徵收人在徵收土地時並未在任何文件中告知九農户起訴期限及相關規定。所以,起訴期限可以適用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的規定,這樣計算在起訴時還有半個月的時間。

拆遷徵地糾紛是否有訴訟時效這一問題的解答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闡述,如果發生拆遷徵地糾紛並且想要通過訴訟解決的話,需要及時地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出規定的時限的話,人民法院是有權拒絕處理的,為了我們的合法權益,請及時向有關部門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