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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上門打架我方還手算自衞嗎

一、對方上門打架我方還手算自衞嗎?

對方上門打架我方還手算自衞嗎

只要防衞不過當就算自衞,如果別人被自己制服了,且放棄反抗了就不能繼續打人,否則就涉嫌防衞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衞的認定標準怎麼規定的?

1、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三、打架致人輕傷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四、防衞過當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防衞過當。具體來説:

(1)防衞人明知自己的防衞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衞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衞過當。

(2)防衞人知道自己的防衞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過失的防衞過當。

(3)防衞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日常生活中面對不法行為的侵害,公民是有正當防衞權利的,比如對方上門動手打架,受害人總不能就任憑對方動手打自己,在打完以後再到公安機關報案,正當防衞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只不過要注意正當防衞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