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什麼時候申請信息公開合適?
一、徵地拆遷中,什麼時候申請信息公開合適?
徵地公告之日起即可申請信息公開。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對房屋徵收拆遷的信息是有公示責任的,如果拆遷開始後仍然不公示的,利益相關人或者社會羣眾可能向政府申請信息公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拆遷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是什麼?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範和發展計劃方面
1、市政府規章、各政府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
2、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3、市總體規劃、其他各類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
2、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
2、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3、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以及審計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
2、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政府機關面對公民的信息公開申請,必須審查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的機密文件以及不在本行政機關公開範圍之內的,如果屬於不應公開的內容,那麼政府應當在答覆內容中,明確寫明,該信息不能公開,如果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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