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安置有異議,如何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根據目前土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機制,由國務院裁決的案件,由省政府協調,國務院裁決。由省政府裁決的案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協調,省政府裁決。具體操作方式如下:
一、 申請裁決的範圍
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其中包括徵收土地的三項補償,可以劃分為產值標準、倍數標準、附着物標準。對其中一項有爭議的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糾紛。
二、 申請裁決程序
第一步: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
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
第二步: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遞交裁決申請:
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申請裁決。
第三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三、 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應是徵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即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體的説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四、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
徵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有的省是國土資源部門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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