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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閩侯縣自建房拆遷補償安置費標準有爭議怎麼處理

對閩侯縣自建房拆遷補償安置費標準有爭議怎麼處理

一、對閩侯縣自建房拆遷補償安置費標準有爭議怎麼處理?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根據目前土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機制,由國務院裁決的案件,由省政府協調,國務院裁決。由省政府裁決的案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協調,省政府裁決。

二、申請裁決程序

第一步: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

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

第二步: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遞交裁決申請:

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申請裁決。

第三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三、拆遷補償安置費標準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其中,年產值的計算,與土地補償費年產值的計算方法相同。被徵用單位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因人均耕地的數量和平均年產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單位年產值高,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就高,反之則低。

2、徵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對徵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對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安置補助費標準時,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範圍內,結合當地的情況,對耕地和非耕地(如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補助費作統一規定。在確定安置補助費時,被徵地單位要有準確的應該享受安置補助費的人口數字。

為此,《土地管理法》規定,人口數必須按農業人口計算,非農業人口不在計算之中,必須是擬議徵地前居住的人口,開始擬議徵地後遷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內。

3、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按照以上規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4、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安置補助費應該用於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

關於閩侯縣自建房拆遷補償安置費標準,一定是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及有關政府部門統一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諸多因素最終確定下來的。市政拆遷工作帶有一定的強制性,所以安置費標準不會是人民政府和民眾當面協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