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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提押出所法律條款具體有哪些

呈請提押出所法律條款具體有哪些

一,呈請提押出所法律條款具體有哪些

第23條規定,提訊人犯,除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或者宣判外,一般應當在看守所詢問室,提訊人員不得少於2人,因偵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認罪犯,罪證,或者起贓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領導的批示,憑加蓋看守所公章的《提訊證》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提解。

有關提押的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應當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訊人犯,必須持有加蓋看守所公章的《提訊證》或者《提票》。看守幹警憑《提訊證》或者《提票》提交人犯。

看守所應當建立提訊登記制度。對每次提訊的單位、人員和被提訊人犯的姓名以及提訊的起止時間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 提訊人犯,除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或者宣判外,一般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提訊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因偵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認罪犯、罪證或者起贓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領導的批示,憑加蓋看守所公章的《提訊證》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提解。

不符合上述兩款規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出人犯。

此類問題的解決需要有關的當事人按照既定的程序進行合理的處置,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喪失積極性,但是更多的是自己需要留意有關細節,進而保障自己的權益維護在合理有效的方式中,不過存在不少的難以解決的限定,自己需要留意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