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期限是當地税務機關自行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二、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綜上所述,每個省份對於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申報期限都不一樣,如果是新徵收的土地,比如徵收的非耕地,一般情況下從批准徵收次月開始就要繳納土地使用税,説的是耕地的話,從批准徵收之日起滿一年開始交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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