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耕地不能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以符合法律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為所有權人,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權利。我國集體所有耕地不能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有關這個內容的解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具體的案例分析。
某甲與乙村委會簽訂了一份土地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乙村委會出租給甲10畝耕地用於建工廠,租期10年,租金為每年3萬元。合同簽訂後,甲在該宗地上建了一家工廠並開始生產經營。但三年後甲不再支付租金。為此乙村委會起訴甲,要求甲支付租金。
法院認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因為乙村委會出租的土地是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被告租用後進行工業生產,屬於從事非農業建設,改變了土地的用途,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雙方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應屬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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