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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創業時,温室、倉儲、養殖設施等到底能不能佔用耕地?

一、根據國家政策,哪些地屬於設施農用地?

農村創業時,温室、倉儲、養殖設施等到底能不能佔用耕地?

根據《通知》規定,設施農用地包括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3類:

⑴生產設施用地

①工廠化作物栽培用地,包括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温室,或是PC板温室等;

②禽畜舍用地,包括有機物處置設施、綠化隔離帶等;

③水產養殖池塘及水渠等設施用地;

④育種、育苗場所及看護房。

⑵附屬設施用地

包括動植物疫病監測、防控等技術設施用地,糞便、污水等處理設施用地,有機肥料生產用地,農產品儲存、分揀包裝用地等,都屬於附屬設施用地。

⑶配套設施用地

家庭農場、合作社、專業大户等新型經營主體從事規模化生產所需的曬晾場、農機存放場所用地等。

設施農用地需要辦理轉用審批手續嗎?

設施農用地由於是直接用於或者説服務於農業生產,因此性質還是屬於農用地,是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

但生產結束後,經營者必須按規定進行復墾,如果是佔用耕地的,要復墾為耕地。

二、哪些能佔用基本農田?

《通知》明確指出,設施用地應該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或是閒置的土地。對於情況所迫,不得不佔用耕地的,儘量佔用劣質耕地,並且必須通過技術手段避免對耕地的破壞。

至於能不能佔用基本農田,《通知》規定,各類禽畜、水產養殖用地,工廠化作物栽培設施建設用地等,均嚴禁佔用基本農田。

唯有以下情況可以佔用基本農田,必須符合4個條件:

①項目地處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的配套設施建設;

②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類型土地上進行,無法避開基本農田;

③經縣級國土部門與農業部門論證批准;

④佔用基本農田後,必須保持佔補平衡,補劃的土地在數量、質量上也要與此前的基本農田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