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買集體土地使用範圍法律規定有哪些?
私買集體土地使用範圍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三種規定:
對這三類用地的範圍,法律和政策都有準確界定,必須嚴格執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規定,鄉鎮企業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要嚴禁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佔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建設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都必須依法經過批准。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下簡稱鄉(鎮)、村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及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並納入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管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必須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用地規模必須符合有關企業用地標準。
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集體土地使用在於集體的土地屬於國家管理以及屬於農民耕種集體所有,進而在租用過程中,雖然是租用的集體農民的土地,但是實質是屬於國家的管理範圍,所以必須上報國家單位進行確認,最後才能獲得辦理使用的權利,否則屬於非法佔用國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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