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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證超範圍如何規定?

集體土地使用證超範圍如何規定?

集體土地使用證超範圍如何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合法建築是指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建房許可證的建築。集體土地使用證超範圍使用建房是違章建築。這種情況就是私自超出土地宅基地使用證範圍進行建房,不符和法律規定,不能得到確權登記。

一、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規定範圍內建築是違章建築,因為有集體土地使用證,還要有建房許可證或是規劃許可證才能是合法建築。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⑸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二、超面積宅基地如何處理?《意見》明確,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權登記;自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照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應按照批准面積填寫使用權面積,實際佔用面積超過批准面積的,可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批准的面積,宗地圖按實際佔用範圍繪製,能確定超佔範圍的,要在宗地圖上用虛線標註超佔部分。

對無權屬來源證明或權屬來源證明不齊全的宅基地,《意見》規定,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結束之前已建成使用、並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的村莊和建制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出具證明,對土地權利人、面積、範圍、取得時間等進行確認,並公告30天,公告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意見》還重申了“一户一宅”原則,並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

無法登記確切發證。確權只按標準範圍登記,若是超範圍使用土地建房,超出部分要備註確定超佔面積按法律規定處理。嚴禁虛假土地登記,還有其它疑問的,可以隨時諮詢律師解釋。希望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