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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標準是多少

一、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標準是多少?

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標準是多少

土地出讓金標準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因為土地出讓金是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各地土地市場的供求關係並不相同,所以每個地區的土地出讓金價格也不一樣,需要以當地的標準為準。土地出讓金的計算依據是:

1、有實際成交價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上上述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如果有異議,可以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佔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需要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有哪些?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權限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其實,土地出讓金標準在某種程度上跟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性質大同小異,因為土地所處的位置不同,出讓金標準也不一樣,在很多一線城市,中心地帶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就可能高達上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