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流轉劃撥的程序是什麼?
一、集體土地流轉劃撥的程序是什麼?
1、協商
承包方與受讓方應就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等進行自願平等協商,達成流轉意向。發包方受承包方書面委託,可代表承包方統一與受讓方進行協商。
2、審查
流轉雙方協商達成初步意向後,報所在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對受讓方情況進行審查(同村同組承包户相互間轉包、租賃、互換土地或實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審查)。對受讓方審查的內容應包括:資質審查:法人資格、註冊地址、信譽度、資金實力、技術水平、經營管理能力和履約能力等;項目審查:實施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總體規劃要求,項目的預期效益及經營風險等。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保證金和土地復耕保證金制度。
3、訂立合同
經審查後,在鄉鎮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監督下,雙方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發包方或中介組織受承包方書面委託,可代表承包方與受讓方訂立合同。
除代耕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都應簽訂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規範化書面合同。
4、備案
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各備案一份。流轉雙方有意進行流轉合同鑑證的,可以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或公證機關申請合同鑑證。不得強制要求流轉雙方進行流轉合同鑑證。
5、歸檔
鄉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和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站應及時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簽訂的流轉合同及其他規範性流轉書面材料等及時整理歸檔。
二、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形式
1.反租倒包。由鄉(鎮)或村集體將農民承包的土地“返租”回來,再承包給個人和單位(往往是有經營能力的種養能人或經濟實體),由接包方向集體繳納承包費,同時給轉包土地使用權的農民以經濟補償。這種形式在尊重農民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改變一家一户分散種植的格局,實現了區域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在發揮統一種植、統一管理、統一收穫的優越性的同時,也發揮了家庭分散勞動的優越性。
2.土地股份合作。即農民把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交給集體,從而換取一定數量的股份。集體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並通過章程或協議將投資形式、投資份額及收益分配等經濟處理辦法事前做出規定,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參與經營,並獲得相應收益。股份公司的成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資產經評估被作為投資入股,然後根據評估的結果給農户配股。二是以土地作為唯一的資產入股,並根據一定方式(如社區成員資格、承包土地的數量和年限、年齡等)給每一個成員配股。
3.土地轉包。原承包方將其土地使用權以一定的條件再發包給第三方,而原承包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不變。在這種方式下,新的承包人不與土地所有者直接發生經濟關係,雙方根據當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轉包協議,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轉包市場期限機動靈活。這種情況多數是轉包者已有非農就業門路,不以土地為生,從而轉讓土地使用權,保留承包權,一旦失去非農就業機會仍有土地作為生活保障。
4.土地轉讓。指原承包方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將自己與發包方業已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由第三方向發包方履行。這種現象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為發達的農村、近城郊區和廠礦工業區附近。這些地方的農民有相對穩定的非農收入,從而不必再依賴土地來維持生計。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農民不必再為幾畝田的經營牽腸掛肚,可以安心從事二、三產業。
5.土地互換。土地互換有兩種形式:一是由集體出面組織的互換。某些鄉(鎮)村基於連片種植的需要,統籌規劃產業帶,宜糧則糧、宜林則林、宜果則果,農户通過換地,從事自己願意的種植方式。二是農户之間的互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為便於耕作,雙方互換土地使用權,各得其所,這是以雙方各自的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的市場交易行為,主要是因土地分散、地塊零散引起的。
6.委託經營。指農户因外出等原因而又不願放棄土地,從而委託他人代行經營,收益分配由雙方協商解決。一些地方,種糧農户們只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並進行簡單的田間管理,便可坐享收成。
7.“四荒”地拍賣。指競爭買賣“四荒"地,即眾多欲訂約人通過公開競爭,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訂立合同,購買“四荒"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業種植養殖。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集體土地的流轉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事實所認定的土地流轉情況並不相同,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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