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土地使用證到期後怎麼辦?
一、50年土地使用證到期後怎麼辦?
50年土地使用證到期後的做法是: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後,有三種處理方式: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是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續期制度的一個重大例外,等於向社會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權經登記而取得,因為自動續期而長期有效。該規定的意義在於: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權可以事實上長期存續的法律基礎,成為本世紀以來我國重樹民眾創造和保有財富信心的最具價值的法律制度。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説,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
如果五十年的土地使用證到期之後一般都是在到期之前由原土地使用人進行續期的申請,如果國家對於該土地沒有回收的計劃,通常會對於續期的申請進行批。需要注意的是,在續期的過程中,原土地出讓合同時效需要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土地出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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