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農村土地能永久轉讓嗎?
我國的農村土地能永久轉讓嗎?
農村土地使用權年限,顯然是不能永遠轉讓的。農村土地的使用權不是永久擁有的,只限於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並且耕地不可以超過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過70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不能永久性轉讓,土地轉讓不得超過承包期。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禁止性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年限: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參考資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
“房地一併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着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需要明確的是,土地的使用權是有年限規定的,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限區別於城市商業用地是土地的使用權不是個人擁有的,而是由集體所有,只有在簽訂的勞動中規定的年限內才可以進行轉讓等活動,並且只以轉讓給本地的農村集體居民,具體的土地轉讓情況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我國的農村土地的流轉是我國的常見的土地的出讓的方式,此時如果在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過程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土地流轉的程序以及土地流轉的年限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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