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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土地怎樣轉讓合法?

依據《土地管理法》、《民法典》有關政策,有條件的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不為法律所禁止。需具備的條件有:

我國農村土地怎樣轉讓合法?

(一)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四)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強調一點,以上條件應同時具備。

城鎮居民不得購買宅基地的立法依據。

我國人多地少,一直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且為防止出現農民轉讓宅基地後流離失所,進而影響社會穩定這一大局,我國立法禁止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特點有:

(一)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農民。使用權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特定的成員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不能申請並取得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則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將宅基地轉賣。

(四)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即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是無償的,或只交納了極少的費用。

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因為根據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説,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如果宅基地需要進行合法轉讓的話那麼一定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首先要相關部門的批准還有集體的允許,因為這個土地始終是屬於集體所有的,任何個體農民沒有辦法處理。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我國的土地的管理是十分嚴格的,此時我們如果在日常的生活中涉及到需要轉讓或者是流轉土地的情形的,一定要注意相關的程序的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