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權管轄如何規定?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管轄如何規定?
如果是土地經營權的權屬發生糾紛,管轄部門為國土部門、縣級以上政府、有管轄權的法院。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先行由縣級國土部門調查、調解,如果能協商解決是最佳的解決辦法,可以解決定紛止爭,節省人財物力,協商不成的,由縣級政府進行裁決。往往一個案件由於歷史原因解決難度較大,如果對政府的裁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間成本會更大。
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管轄部門為鄉政府、仲裁機構、有管轄權的法院。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這是協商解決的最佳辦法,往往發生糾紛不會是一方的過錯,需要各讓一步,才能解決,如果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是多長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總之,因土地使用權問題引發的糾紛,第一時間還是應該尋求鄉鎮政府部門介入處理的,一般國土部門對土地使用權糾紛都有管轄權,農村的村民們因宅基地使用權問題而引發的糾紛,其實村委會或鄉政府部門都可以幫忙協調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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