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一、拍賣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税費。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再行處理。”
二、注意事項:
1、 競買申請人支付履約保證金,競得土地的可抵作土地出讓金;未競得的,履約保證金於拍賣結束後5日內予以退還,不計息,但不按規定參加土地拍賣的,其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2、 競買人對土地拍賣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競買前提出,否則視為無效。
3、 競買人最高應價金額低於拍賣底價或競買不足三人時,拍賣主持人可宣佈終止拍賣。
4、 競得人不按規定履約的,市國土資源局可取消其競得資格,其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5、 參加競買的人員及觀眾,應遵守拍賣會場紀律,服從工作人員管理
6、市國土資源局對競買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1)、競買申請文件在申請截止時間後收到的
(2)、競買申請文件不齊備或不符合規定的
(3)、競買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4)、競買申請人不具備資質的
(5)、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6)、競買申請人沒有足額繳納履約保證金的
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範圍: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佈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拍賣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辦理,而且我國也是出了相關的規定,在進行此行為的時候也是必須要慎得雙方的同意才能進行辦理,所以,處理任何事情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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