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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被村裏收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其實我國新農村建設的首要任務應該就是增強每一位農村村民的自我維權意識,國家的法律制度鄉政府應該通過各種渠道不定期的向村民進行宣傳的。有些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敢肆無忌憚的欺壓當地的普通村民,就是因為村民根本就對村委會的某些做法無計可施。就像是有些村民可能就遇到過土地使用證被村裏收了的這種情形。

土地使用證被村裏收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證被村裏收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收回土地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方面的程序:擬訂收回方案、聽證、報批、下達決定書、註銷登記、補償等。

(1)擬訂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調整用地的文件,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的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並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並告之聽證的權利。

(2)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後,應該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3)報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後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4)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後若干期限內(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起訴。

(5)註銷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併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於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經設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前,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解除抵押合同,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手續。

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抵押權人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提出異議的,不影響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行政行為的執行。

(6)補償:因使用期屆滿,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土地使用權人違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

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補償。

採用貨幣補償的,其補償標準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在評估的基礎上,依據實際使用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涉及地上物處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行。

二、農村土地使用證被收走的情形有哪些?

1、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這個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較廣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廣場、公園等等,但是,一般情況下都是要有徵地的審批程序。這是可以收回宅基地地第一種情況。

2、一户多宅

除繼承和分居落户外,土地確權是根據一户一宅的原則進行的,多了的宅基地,就要被重新分配,除非分户另外申請宅基地。

3、違法違規建房

宅基地是為了保證農民正常生活給予村民無償使用的土地,帶有一定的福利性和社會保障性,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並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若亂用宅基地、改變宅基地用途,則會被收回,例如,在宅基地上建工廠進行商業用途,或者賣給城裏人,這樣都會使宅基地被收回。

4、兩年以上未使用

很多人進入城市後老了又想回農村養老,但是農村的老房子沒有打理,這種情況下宅基地也有可能被收回。比如,在農村有一處宅基地屬於你,但是很長時間你都沒有在上面建造房屋,或者農村老家的房子坍塌後超過兩年沒有重建,宅基地就會被收回。若想找回,符合農村債基地使用條件者需重新申請。

5、房屋坍塌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也會被收回

現在很多農民都將户口遷入到城市,而在農村的房屋即將倒塌,他們也沒有權利進行重建,所以這類宅基地將會被回收。

6、房屋的主人死亡,沒有繼承使用房屋的,宅基地就要被收回了

房屋的主人死亡,沒有繼承使用房屋的,造成農村宅基地長時間閒置不被使用的情況,是有可能面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收回的情況的。

如果説收走土地使用證是建立在該土地獲得審批以後已經超過兩年以上的時間沒有使用,當事人死亡但是宅基地沒有人繼承,或者農村的房屋被政府徵收等這些情形,但是土地使用證被徵收是建立在依法獲得各種審批手續以後才可以的,無緣無故的就徵收土地使用證的做法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