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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小區土地使用年限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國有土地資源的實際經濟價值,在近幾年來通過土地的各種產出效率的高低得到了一個很好的印證,現在我國的土地實際上開發包括管理已經逐步趨於一個穩定的狀態,土地的價值也早就已經從前幾年一直飆升到現在不會再有什麼大的變動了,國家在土地使用年限方面也有着非常詳細的規定。我們下面來了解一下,同一小區土地使用年限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同一小區土地使用年限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同一小區土地使用年限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2、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3、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5、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説,根據以往的規定可以知道,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

《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説法。

二、土地使用年限續期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由此可見,同一小區土地使用年限在正常情況下都是70年,小區建築其實也屬於樓盤在開發過程當中的附屬佔地,當初開發商在跟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土地的時候,肯定是將小區需要的佔地面積也計算到其中的,目前國家對於小區土地的使用年限到期沒有一個明確的説法,小區跟居民的住宅用地都是緊密相連的,不可能對土地使用年限的政策區分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