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爭議的期限是?
我們知道,土地是由地球陸地部分一定高度和深度範圍內的巖石,礦藏,水文,大氣和植被等要素構成的自然綜合體。人類的生存與發展離不開對土地的利用。這種對土地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為土地的使用權。那麼,土地使用權爭議的期限是多久呢?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土地使用權爭議的期限是多久?
土地使用權發生爭議,由當地政府或者縣級以上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一般不存在訴訟時效。
二、一般土地使用權爭議的調處期間
《圖土地管理法》第 l 6條特別是國土資源部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比較詳細,具體如下:
當事人就使用權爭議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的,上述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 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如果當事人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何謂及時,並無專門解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多為兩個月, 但不能機械地理解為一定要等到近兩個月,當然是越快越好。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兩個月申請複議或在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正式受理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當事人願意調解並達成有效調解書的,調處部門應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l 5日內送達當事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持調解但未達成協議的,應當自受理使用權爭議之日起 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情況複雜的,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拿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 5個工作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下發處理決定。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受理並作出處理決定,法律和規章未規定期間,也應以6個月為宜,如遇複雜情況,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既可以在兩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尤要指出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經政府處理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政府處理不可直接訴至法院,此訴訟屬行政訴訟範疇。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爭議的期限沒有明文規定。因為土地使用權爭議須先經由政府處理,如對政府處理決定不服仍可提起訴訟。這使得土地使用權爭議的期限難以用具體的時間規定下來。如果您對土地使用權爭議的期限仍存有疑惑您可以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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