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期限是產權?
對於我們很多人來説,在進行購買房屋的時候,通常都會關心土地使用期限的問題以及產權的問題,而這也是和我們每個人的自身利益切實相關的。另外,很多人會認為,土地使用期限和產權是兩個一樣的概念。那麼,土地使用權期限是產權嗎?對此,我們也是有很多的相關的規定的。接下來,小編會為大家介紹相關的知識。
一、土地使用權期限是產權嗎
事實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購房人取得的商品房產權必須也只能建立在70年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而房屋開發商從土地管理部門獲得土地批租權後,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流通。商品住宅從開發到銷售的週期一般在1~3年,房產產權的“實際壽命”也就隨着開發商開發住宅時間的長短而縮短。如果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日期與開發商出售房產的日期有較長的時間間隔,尤其是一些爛尾樓改造的項目,購房者必然面臨“房產產權期限縮水”的問題。
二、70年後,還是自己房子的主人?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壽命通常長於這個年限。這個問題對於私人購房尤其顯得重要,不少業主在購房時不禁產生疑問:當使用期限到了之後,房子還屬於自己嗎?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這使得住宅業主感到安心。
自動續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衝突問題。
消除了二手房購買者對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後顧之憂!將促進二手房的流轉,有利於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
雖然《物權法》沒有提及續期後的費用及相關問題,對商業和綜合建設用地如何處理,能否自動續期也沒有具體規定。不過,隨着後續法律法規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規將對《物權法》相關部分進行補充。
在我們進行購買房屋的時候,一定要弄清楚土地使用期限和產權這兩個概念分別是代表什麼。另外,對於土地使用權期限是產權嗎這個問題,其實,它們之間是有很多的差別的,而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對於產權而言,還需要考慮開發商的開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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