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代儲土地使用權的特徵是什麼?
我國的所有土地權的最終使用權都是歸國家所有的,為了更好的利用及節約使用土地,國家都會將建設未用完的土地進行儲備,儲備土地也是可以出讓給他人使用的,在出讓給他人使用的時候,就是到國家相關機構去辦理儲備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相關手續,那麼臨時代儲土地使用權的特徵是什麼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儲備土地使用權只是在國務院和《辦法》中進行了規定,按照物權法定的原則,儲備土地使用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物權。因為根據《物權法》第五條的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實踐中,儲備土地使用權到底具有哪些權能,包括哪些內容,也不甚清楚。通過梳理以上有關的政策法律規定,儲備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徵:
一是儲備土地使用權取得主體特定為土地儲備機構。按照《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事業單位,不包括省和自治區的機構,不包括獨立於國土資源部門的機構。嚴格來説,也不包括公司性質的機構。但實踐中,也存在有的地方成立國有獨資公司專門從事土地儲備開發工作的情形。
二是儲備土地使用權的客體範圍一般為國有建設用地。按照《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範圍。沒有辦理轉用手續的農用地,沒有辦理徵收手續的集體土地都不屬於土地儲備範圍。
三是儲備土地使用權的權能有限。按照《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進行臨時使用包括出租(根據《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包括出租和臨時利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以及儲備土地的地上建築物及附着物殘值變賣收入等);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包括利用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貸款或者利用儲備土地的預期增值收益進行質押貸款等。
根據以上小編為大家總結的相關內容後,相信大家對臨時代儲土地使用權的特徵是什麼都有了相應的瞭解,我們在出讓儲備土地前,一定要先處理好該土地的使用權及其他相關方面,避免後期土地出現什麼問題後對我們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儲備土地出讓也是為了減少閒置土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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