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特徵是怎樣的?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依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的,政府作為合同中的出讓人,與用地人即合同中的受讓人地位平等,只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出讓合同才能成立。政府雖在合同中表達國家意志,但國家意志在合同中僅僅是土地所有人的意志,對他方並不具有強制性。沒有受讓人的同意,國家的單方意志不能成立合同,也不能對他人產生約束力。出讓合同確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由出讓人和受讓人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共同簽訂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義務,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目的在於設定不動產物權
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是為了在特定的土地上取得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政府簽訂出讓合同是為了使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權能發生分離,由受讓人在支付出讓金的前提下,獲得部分土地所有權權能,實現用益目的。所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僅是民事合同,還是民事合同中的物權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此,只有在按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後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效力。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出讓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號、面積;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時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幣種、交付方式及時間;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六)規劃、市政設計要點;
(七)項 目竣工提交驗收時間;
(八)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義務;
(九)使用相鄰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十)建設附屬、附加設施的項目及義務;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 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一般出讓土地的主體是政府,且只有國有類型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出讓,農村集體土地是不能被出讓的。任何以出讓的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後,都只能是在法定的期限內享有土地的使用權,若是在期限屆滿之後,依舊想使用土地的,需要再次繳納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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