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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售讓特點是什麼?

在我國,不管是城鎮上的土地,還是農村集體上的土地,如果想要使用,就要依法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獲得,而轉讓包括出售、交換等多種方式,其中出售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方式。每種方式有其不同的特點,接下來,是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售讓特點的介紹。

土地使用權的售讓特點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的售讓特點

一、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附着物一同移轉。

關於土地與地上物,理論上有一元主義和二元主義之説。所謂一元主義,是將土地和其地上物視為一個整體的權利。

採一元主義者,附屬物不得離開主體權利而獨立存在。所謂二元主義,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視為兩個獨立的權利,兩者互不附屬。二元主義並無絕對不妥,如果房產被視為是一種獨立的權利,並能對其佔用的土地權利建立相應的補償制度,兩種獨立的權利也可相安無事。

在我國,有地方政府分設國土管理和房產兩個部門分別歸口管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並對其分別發證,但因兩種權利之間缺乏相互協調和補償的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與房產權分屬不同當事人時,當事人對各自權利的處分常常互相排斥、互相牴觸,致使人們對二元主義產生誤解。

二、權利義務一同轉移。

這裏的權利義務,是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分離時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讓合同約定為住宅用地,無論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經過多少次轉讓,均不因為轉讓而變成其他用途。

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權,其作為物上負擔的一種,具有追及效力,其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併轉讓,不因轉讓而歸於消滅,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後仍可在該塊土地設定的抵押擔保的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三、需辦理變更登記。

中國現行立法對物權變動採取登記要件主義,即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並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以登記為要件,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不是在轉讓合同簽定以後,而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到受讓人名下以後方取得土地使用權。

這與國外民法典律中的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變動物權的契約為充分條件,當事人達成變動物權的契約,即使未行登記或交付,變動即為發生;後者也稱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指物權的變動不僅有變動物權的債權契約,更有一個獨立於債權契約之外的、以物權的變動為目的物權行為。

所謂無因,是指不把約定價金支付的債權契約作為物權變動的原因,而是把物權的變動,或物權行為本身就視作一種契約,物權行為不因債權契約成立而成立,或無效而無效。

我國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權,都是通過土地轉讓的方式獲得的,而售出作為轉讓方式的一種,是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的。從文中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權的售讓特點包括三點。一旦土地使用權的售讓達成,也就意味着其特點的實現,至於具體的特點內容,大家可以從小編整理的文章中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