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徵地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營性建設用地徵地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一般建設用地徵地補償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徵收土地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公告,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
2、登記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3、公告、徵地補償方案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4、爭議的處理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爭議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5、補償費用的支付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專款專用,根據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情況支付。
土地分為很多種類,包括耕地,田地,林地等等,國家徵收土地進行公共設施的建設,需要給予受損的土地使用權人一定的補償,而補償的標準就是根據這些土地的種類以及價值來確定的,年產值高,獲得的補償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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