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續期是否繳費?
一、土地使用續期是否繳費?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申請續期的肯定是需要交費的。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的是有限期的制度,到期之後續期需要繳納費用。但並不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門交納土地出讓金,大多數的省份很有可能還是會和房地產税結合起來考慮續期費的。而且,從上到下缺乏關於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法律依據,到期後不申請續期幾乎也不會產生什麼影響。
二、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問題,還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基本問題:
1、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起算點,並不是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土地使用者領取土地使用證、即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計算。
2、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可有三種情況:其一,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經批准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其二,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這種情況主要是基於社會的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該出讓的土地,則該土地使用權就應由國家無償收回。其三,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權自然應當由國家無償收回。
3、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地上的建築物處理問題,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沒有規定,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土地使用權約定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地上的建築物也由國家無償取得。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回收土地使用權?
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無償收回用地單位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經批准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果是住宅土地的會自動續期。如果是其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如果到期沒有申請延期的,視為放棄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權利,國家將會對該土地使用權進行回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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