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是否需要交費嗎?
在依法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後,公民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我們知道,除了集體經濟組織類型的土地外,在城鎮以上的地區使用土地是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的,那麼,在繳納土地使用税後,土地使用年限未屆滿,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是否需要交費嗎?
一、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是否需要交費嗎?
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房子產權到期後可以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瞭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按照新頒佈的《民法典》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70年產權房和40年產權房的價格無法直接換算,主要還看房子位置、配套等綜合因素,如果40年產權房,在稀缺地段,也是可以很高價格的。
二、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的步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少有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三、土地證續期費用交到哪裏?
1、土地證續期費用應該交到土地和房管部門,諮詢當地土地和房管部門就會知道你所在地的具體的續期費用。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土地使用權期滿,商品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商品房土地證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由於任何類型的土地使用權都是有年限規定的,在使用年限內,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出讓房屋。那麼,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是否需要交費嗎?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出讓者和受讓者都需要按照規定,繳納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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