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法律性質是怎樣的?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法律性質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法律性質屬於典型的行政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包含以下主要條款:
1、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
2、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自然狀況;
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讓地塊的用途及規劃要求;
8、建設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讓地塊的期限和方式;
10、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的條件;
11、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12、違約責任;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些
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規定》)的解釋,土地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
1、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佈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雖然直接在公民手中直接使用的財產和權利,但是畢竟土地的資源還是國家的,所以如果公民想要把權利轉讓給別人都是需要經過國家政府的同意,只有在政府的官方簽字蓋章才能夠形成法律效力的,因此合同不僅僅是民事方面的還帶有了行政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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