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需要多久續期?
一、土地使用權需要多久續期?
根據建設用地的用途不同,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方式分為兩種:一是住宅用地,在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之後自動續期,既不需要當事人提出續期的申請,也不能要求房屋所有權人另行繳納土地出讓金,也不能以期滿為由將地上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收歸國有;二是非住宅建設用地,在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依照法律的規定辦理,不能自動續期。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二、房子產權到期後的規定是什麼?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70年產權房和40年產權房的價格無法直接換算,主要還看房子位置、配套等綜合因素,如果40年產權房,在稀缺地段,也是可以很高價格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的使用權是有期限規定的,不同時用的用途的土地使用權期限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説住宅類型的土地使用權是70年的時間,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自動續期,無需申請,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是需要提出申請才能夠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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