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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使用權税收怎樣收取

一、贈與土地使用權税收

贈與土地使用權税收怎樣收取

1、受贈方:個人所得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的《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 (財税[2009]78號),就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進行了明確。《通知》規定,以下三種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除上述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税率為20%。

2、受贈方:契税

《契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税。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3、贈與方:營業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税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税發[2006]144號)規定,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

新《營業税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為營業税應税行為。這裏的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這是一般的原則性規定,但對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作為“特案規定”納入了視同銷售範圍。 《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視同發生應税行為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税。其計税依據是,《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税人有上述視同發生應税行為而無營業額或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税務機關進行核定徵收營業税。

要注意的是,此前《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税函[1995]156號)中曾規定,只有單位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才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税,對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不徵收營業税。而按照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營業税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個人無償向他人贈送房產,出贈方也要繳納營業税了。

我國相關的房產屬於個人的重要財產,相關牽涉到房產的事件需要繳納相關的税收來管理房屋的使用。在房屋的贈與過程中,相關的當事人需要繳納相關的個人所得税和契税,來對這類房屋的產權進行合法的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