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糾紛判決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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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的現代化發展,土地承包糾紛問題發生得越來越頻繁。對於土地糾紛的問題許多人表示不知道法院審判的依據是什麼,判決書會不會出現不公正的審判情況,今天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帶來土地承包糾紛判決書範文一篇,大家可以根據這份判決書來分析一下。
判決書範文
原告:張XX ,性別:X ,年齡: X 。
被告:趙XX ,性別:X ,年齡: X 。
原告張XX訴被告趙XX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0年元月19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0年3月19日向被告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舉證通知及開庭傳票,於2010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雙方及其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998年,我家三口人承包了四棵樹鄉XXX村楊北組的土地,並辦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2009年2月,我發現被告趙XX擅自將我三口人分得的土地分給了別人,為此我向縣、鄉反映,但得不到解決。現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為:依法判令被告歸還我的個人承包地及造成的自1998年至今每年900元,計10800元的損失,並判令因被告侵權造成我移民款損失9600元。
原告為此向法庭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原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複印件一份;説明原告三口人即原告本人,其妻趙XX,長女張XX所分得的土地及四至邊界。
3、張XX、趙XX、張XX常住人口登記卡各一份;
4、原告的情況説明一份;
5、尹XX等人的證明一份;
6、張XX證明一份;
7、四棵樹XXX村委的“XXX村關於對楊北組村民張XX、張XX兄弟二人調解意見介紹”一份。
被告趙XX辯稱:原告的起訴內容不屬實,無證無據,其三口人承包地一直由原告自己經營,我不存在擅自分原告承包地的情形,移民款一事,本身就不存在,且與此案性質不同,與本案無關,應駁回原告示的訴請。
被告為此向法庭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四棵樹鄉財政所關於XXX村楊北組“2010年糧食直補和農資綜合直補公示表”一份,説明原告三口人領取直補款的情況;
2、原組長張XX“關於張XX1998年分得三口人土地情況説明”一份,説明組裏分給原告三口人土地後,原告將土地租與他耕種的事實;
3、張XX、石X、韓XX證明各一份,説明原告的土地分別由其三口人租種;
4、張XX的證明一份,説明被告趙立德和其本人未擅自分原告承包地;
5、原告的兄長張XX的“實話實説”一份。
經庭審質證,依據本院採信的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一致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告一家共四口人,原告及妻子趙XX、長女張XX、次女張XX。居住在四棵樹鄉XXX村楊北組。被告為該村文書。原告認為自己三口人的土地由被告分給了他人耕種,侵犯了自己的承包經營權,要求歸還土地而引起糾紛。但事實上自1998年8月20日土地承包時,原告分得了三口人的土地,由四棵樹鄉人民政府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因當時原告次女外出打工不在家,未分得承包地。從1998年8月20日至今,原告的三口人承包地一直由其經營,其中部分土地由其叔張XX(原組長)租給村民張XX、石X、韓XX耕種,租金交於原告,承包地直補款由原告領取,如“四棵樹鄉人民政府瓦渣嶺村楊北組:2010年糧食直補和農資綜合直補公示表”顯示,原告的直補款166.15元,由原告領取。被告趙XX自原告承包三口人土地至今並未擅自將原告的三口人承包地分給別人。
本院認為:原告張XX分得的三口人承包地,由充分證據證實自1998年8月至今,一直由其本人承包經營,雖然部分土地是經其叔張XX對外出租,但原告收取租金,是對張XX將原告土地租給他人種植行為的認可,被告趙XX並不存在擅自將其三口人承包地分給他人經營而侵害了原告承包經營權的事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自1998年至今每年900元,計10800元的損失以及移民損失款9600元,即失去了賠償的基礎條件,故其訴訟請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對於原告要求組裏分給其父母及次女土地及賠償的主張,因分配土地與否,非法院受理範圍,原告可申請有關部門另行處理。雙方經調解無效。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XX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12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後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於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XXX
審判員 XXX
審判員 XXX
二0一0年五月十五日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糾紛判決書中會詳細説明案件的具體經過,同時也會講明判決緣由,所有的判決結果都是有專門的針對原因解釋的,因此一般不會出現誤判的情況。同時,判決時要注意提供確切的證明材料。小編提醒,如果對判決結果有異議,也可向法院提出訴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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