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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侵權糾紛法院判決書

承包地侵權糾紛法院判決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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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民事侵權糾紛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羣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有權請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