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內部土地承包權糾紛怎麼解決
家庭內部土地承包權糾紛,是一種常見的土地承包糾紛的類型,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和一般的情況有很多類似的地方。那麼,家庭內部土地承包權糾紛的處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呢?解決糾紛的方法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家庭內部土地承包權糾紛怎麼解決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是指當事人間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項發生的爭議。它既可能發生在承包土地的農民之間,也可能發生在承包土地的農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自治組織之間,還可能發生在農民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之間。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節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事項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談判,自行解決爭議。調解是指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從中進行溝通、斡旋,使糾紛當事人自行達成解決糾紛的辦法。
二、家庭內部土地承包權糾紛的處理的法律依據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法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這裏明確規定了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可繼承性。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的,其應得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簡稱農業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民法典》(2021.1.1生效):“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所以當承包人在承包期間死亡後,承包權理所當然地成為遺產,成為繼承的標的。繼承人是可以繼承承包權的。
綜上所述,關於家庭內部土地承包權糾紛的處理,我們要注意,在進行處理的時候,首先一定要考慮協商解決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糾紛,一個家庭中最重要的莫過於和氣,所以,我們在進行處理的時候,一定要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友好解決,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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