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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阜陽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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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麼解決的呢?


1.棄耕、拋荒以後村組織對此土地安排他人耕種,現在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種。因村組織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土地承包解釋》第六條規定,
(1)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的,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
(2)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所以對於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種的,應予支持,但是對於賠償損失等方面應區別對待。


2.承包合同的期限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解釋》第七條規定:“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持。”所以耕地的承包期只能是三十年。在審判活動中,對於承包期限少於三十年的,應該判決延長至三十年。


3.承包期內,承包方因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户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亦可以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另一種情形是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