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家庭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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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農村實行的承包制度,在很大的程度上給予了農民自主權。但是在有某些情況下,土地承包會存在家庭糾紛,對土地的使用權以及經營權產生爭議。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怎樣處理雙方的矛盾呢?下面就來介紹一下土地承包家庭糾紛應該怎麼解決的相關問題。
一、土地承包的定義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淮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二、土地承包家庭糾紛怎麼解決
我國的土地流轉是建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基礎上進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更是為了進一步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中第五十一條規定: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知,農村土地糾紛首先應該找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果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另外在200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對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適用法律的家庭承包糾紛案件、其他方式承包糾紛、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等問題進行了解釋。
上文就是對土地承包家庭糾紛這個問題的解決辦法。綜上所述,在進行土地承包時如果發生家庭矛盾,解決的途徑其實有很多,可以自行協商,可以由當地政府處理,可以進行仲裁,實在不行可以到法院起訴,但是要注意起訴有前置程序就是要先找當地政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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