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費成為出讓地出讓金有何不同?
土地作為一種國有的特殊資源,在使用和申請上我國法律都有着較嚴格的規定和流程。我們日常中所知道的土地交易,建商品化住蓋工廠都是個人或公司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申請的,那下面小編就土地使用費成為出讓地出讓金有何不同,為大家作詳細的介紹,希望大家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能夠幫助到大家。
從本身概念來看:
使用費:應該是一旦使用就需要繳納的費用。使用包括出讓、租賃、出資使用和入股使用等方式,那麼使用費用也就相應地應該包括這些方面的使用而需要支付的費用,土地有償使用則是主要針對使用和獲得土地使用權而需要向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國家繳納的費用,而獲得土地的包括個人和單位。
土地使用費: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以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向國家繳納的土地資源性收益。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其範圍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場地使用費等。依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土地出讓金:
出讓:是一種資產使用權變更轉移的方式,其內涵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將其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受讓人,並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價格。其着重點在出讓這種方式,通過這種方式而需要向國有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價款。這在國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同時,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管理的暫行辦法》([1992]財綜字第172號)文件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同樣能夠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但兩者的申請方式,和支付款項的內容還是有着較大的不同。土地使用費是指使用土地所產生的費用,個人或單位進行繳納。而土地出讓金是指土地使用的權益轉移支付的方式繳納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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