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滯納金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滯納金規定是什麼?
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滯納金規定是按照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內容來繳納。土地出讓合同遲延交付土地違約金規定是按照相關當事人的約定來支付違約金。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受讓人未按出讓合同的要求的期限開發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以進行罰款,但不會要求對方交納違約金的,如果不整改的,可能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二、出讓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出讓方的權利
地使用權出讓人享有以下權利:
(1)合同簽訂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的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2)合同解除權。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
(3)違約賠償請求權。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未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4)無償收回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出讓方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1)出讓土地使用權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方式和其他條件,應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2)依照出讓合同的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
(3)附隨義務。出讓人應當向土地使用者提供有關資料和文件,包括:土地的位置和環境;土層的深度、地表下的管線設施、土地的物理結構;建築容積率、密度、淨空限制等各項規劃要求。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上繳義務。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擔保義務。土地使用權出讓人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應保證土地使用權人所取得的權利不被第三人追索。
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後,那麼土地出讓方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如果遲遲沒有出讓,並且導致對方存在着一定的形式的情況之下,可以按照合同當中的約定要求對方承擔相對應的違約責任,其中就包括有這個違約金這樣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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