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轉國有費用是怎麼規定的
一、集體土地轉國有費用是怎麼規定的?
集體土地不能轉為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是:
1、所有權主體不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唯一的國家本身;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可以是鄉鎮,可以是村,還可以是村民小組,共分為三級農民經濟組織。
2、土地利用類型不同,城市土地都為國有土地,國有土地多屬於建設用地。而集體土地是農村和城郊區的土地,這樣的土地多屬於農用地。建設用地管理上相對放開,在使用、轉讓和交易上就相對要自由得多。農用地要保證吃飯問題,所以在使用上非常嚴格。
3、在建設用地市場中政府角色不同,在國有建設用地一級市場中,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組織實施者,政府要代表全民享受收益權。而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一級市場中,政府只是服務機構,享受土地所有權的農民集體享有土地收益,徵收集體土地要對所有權主體進行補償。
二、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對於集體土地使用權人來講,想要把集體土地轉成國有土地的這種想法就非常沒有法律常識,國家對集體土地的使用問題規定的非常嚴格,如果不是本村的村民,是沒有權利使用本村的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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