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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共同侵權的要件包括什麼

一、構成共同侵權的要件包括什麼

構成共同侵權的要件包括什麼

1、存在加害行為,且行為人為複數

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繫,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該行為的行為人必須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這些人必須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不存在任何替代關係。當然,該行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錯

即在數個共同行為人之間須有共同致人損害的故意或者過失,基於此,而使數個行為人的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不僅是共同故意可以構成,而且共同過失也可以構成。

在民法上,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則意義不大。因為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的範圍,通常取決於損害的有無或大小,並不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

3、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後果具有統一性

所謂結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是同一的。如果各個行為人是針對不同的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或者即使針對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權利分別遭受侵害,損害後果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能夠分開,則有可能構成分別的侵權行為或併發的侵權行為,而非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就在於數個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的損害後果。

4、共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即受害人的損失是由侵權主體的共同行為造成的,侵權主體才能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二、共同侵權如何承擔責任

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2、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如何提起共同侵權行為訴訟

1、共同侵權行為包括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訴訟屬於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同侵權行為人為連帶共同被告:

(1)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2)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其他共同侵權人免責(不再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法院有釋明義務,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敍明。

標籤:侵權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