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一、我國刑法對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犯違法運用資金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3萬元-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50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或者,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違法運用資金罪是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運用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以及其它一些公眾資金的行為。而在犯罪主體上,也是屬於特殊主體,即主要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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