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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人員外出務工、舉家遷出、無法聯繫農户的承包地確權問題?

1、對於常年外出未歸、未委託代理人又無法聯繫的外出人員,可以這樣解決:

如何解決人員外出務工、舉家遷出、無法聯繫農户的承包地確權問題?

可先查清二輪土地承包以來的土地承包狀況,由發包方指界人按現有承包合同登記的四至和麪積預留出相應的土地,進行指界登記並彙總備案,待聯繫到當事農户後再按本次登記的相關規定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對預留期間當事農户無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託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暫由集體代為管理。

2、對外出務工經商農民的承包地,如果本人不願耕種的可以依法進行流轉,但其承包經營權仍受法律保護。除非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承包權,否則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剝奪或限制其承包權。

已經收回或調整其承包地的,原則上應立即退還。不能立即退還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妥善處理。

3、對承包地已經被鄉村組織流轉給別人耕種的,由鄉村組織負責原承包農户與現耕種人直接協商,如原承包農户同意繼續流轉的,流轉收益必須全部歸原承包人。經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將原承包地歸還原承包農户。

4、如果原承包地已被鄉村組織發包給本集體組織其他成員,能夠收回退還的應限期收回退還,不能收回退還的,鄉村組織須制定給原承包農户合理的經濟補償方案,經原承包農户同意後由鄉村組織負責給予原承包户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