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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應明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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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應明確的問題

現在很多的年輕人都不願意呆在農村,都喜歡去城市打拼。這樣一來在農場村就會有很多的土地沒人耕種,所以土地承包也逐漸的興起來了。這些年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也是時有發生,那麼對於農民來説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怎麼寫呢?下面就來和我們本站的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應明確的問題

(一)因外部承包而引發糾紛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後期以來,由於從事農業生產的收益相對較低,一些農民不願意種地,部分農村土地被髮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但外部承包合同比較容易發生糾紛。隨着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農民又開始願意種植土地,此時就出現了農民對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滿的情況,一些地方的集體經濟組織迫於壓力只得要求與承包人解除合同。外部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的原因,有承包人違約引起的,也有因訂立合同未經民主程序引起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將農村土地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承包要經過大部分村民同意,即要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決定。有的發包方以合同未經民主程序為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二)因承包方違約而引發糾紛

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要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在實踐中,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主要有兩種:

1、承包人沒有按約定交付承包費,拖欠承包費。承包人拖欠承包費有的是因為對發包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方面有意見;有的是因為經營不善,交納承包費困難;有的是故意不交納承包費。有的承包費經發包方同意予以減少,但由於沒有書面證據,發包方負責人更換後不能得到繼續認可也是發生糾紛的一個原因。

2、承包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例如,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即在承包土地上建樓房,搞房地產經營。又如,某村將本村的一片果園承包給本村的一位農民經營,該農民見果園下面有沙子,賣沙子比搞果園經營賺錢,於是該農民在果園時挖沙賣沙,改變了土地的使用方式,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

(三)因發包方違約而引發糾紛

在農業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要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要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這些都是發包方應當履行的義務。在實踐中,發包方違約的主要有:

1、干涉承包方的經營權、自主權,如有些發包方強令承包方搞樣板田,種植農民不願種植的作物,否則即將承包方自主種植的作物予以剷除等。

2、發包方非法變更或解除合同,單方收回土地或將承包土地部分發包於第三人。有些村幹部看到原來訂立的農業承包合同收取的承包費較低,而如果按現在的市場行情重新發包將會獲取更大的利益,於是在利益驅動及其他因素的影響下,發包方起訴承包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承包人則不同意變更、解除合同,就引起糾紛。

3、強迫或阻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或侵犯婦女的合法承包權。

4、沒有按合同約定交付承包地。

(四)因徵地補償費問題而引發糾紛

因承包土地被徵用,承包方不接受補償方案而引發糾紛。農業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較長,承包人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一般要進行一定的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內,因工業佔地或其他項目徵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承包合同解除後,承包方與發包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協議就會引發糾紛。

二、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中雙方的權利

1、承包方的權利

(1)佔有權

佔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佔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於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後,統購統銷的範圍已大為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為承包人擁有。

2、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為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對於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我們要明確以上即個問題,我們要明確我們時因為什麼而產生的糾紛,我們要在起訴狀中標明,還有就是當時簽訂的合同中規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我們也要寫清楚。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問題,我們一定要多加註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