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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需要寫明哪些內容?

一、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應該寫明哪些內容?

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需要寫明哪些內容?

工程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起訴狀內容需要符合法律規定。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發生的原因

1、承包人沒有資質,導致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經常會出現一些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情況,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以至於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或者簽訂合同的承包人是掛靠經營,自己根本不具備承包工程的資格。因此,在簽訂合同時,發包人或者業主要嚴格的對承包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以免發生糾紛。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司法解釋為了維護實際施工人的利益,規定了發包人對於欠付工程款的責任。因此在合同的訂立時,當事人最好約定違約金,這樣可以約束髮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為。

如果存在拖欠工程款項的情況,或者承包人沒有承包工程的資質,都可能會導致工程合同發生糾紛。發生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進行解決。若選擇進行訴訟,則在訴訟狀中需要寫明原告被告的信息、事實理由和訴訟的請求以及證據來源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