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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贈與嗎,有哪些內容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贈與嗎,有哪些內容

在我國土地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不同的土地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質,其對應的國家政策也不相同,不同的人使用該土地做什麼也要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那麼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贈與嗎下面本站的小編總結了相關內容,供大家瞭解。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贈與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林地承包經營權和其他方式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當然也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贈與他人。除此之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可以繼承也不可以遺贈他人。

1、“遺贈”如不與“撫養”連在一起就與“遺囑”一樣的效力。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不能贈與他人。如其擁有使用權,只有在建成房子後才能成為遺產或被遺贈。遺贈與遺囑的區別在於接受財產的人的身份不同,前者不是法定繼承人,而後者是。 農村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可以贈與的,包含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遺囑處分,這從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結果就能夠看出來。

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依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三十七條規定,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權利,三十七條規定,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轉讓與轉包、出租、互換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不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其他方式流轉的,無需發包方同意。發包方是否同意主要看雙方轉讓合同書上是否有發包方簽字蓋章明示批准同意轉讓。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是一種審批權,是實質權利,不是可有可無,不經審批不能默示同意,也不能推定同意,認定發包方同意必須以發包方的明示為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下簡稱《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從上述條文中我們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1、遺產不僅包括貨幣、實物,還包括財產性權利,如公民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2、由於有兜底條款,所以法條中對遺產具體表現形式的列舉並未窮盡遺產的範圍,不能因為條文中未列舉,就把其他合法財產排除在遺產範圍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簡稱《繼承法司法解釋》)把債權納入遺產範圍就是上述兩個結論的明證。如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結合《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看到把財產性權利納入遺產的範圍是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內在要求和必然趨勢。

二、自然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可以繼承的理由:

1、《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均產生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由於時代的侷限性,當時的立法者不可能窮盡所有的遺產種類。

2、《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有兜底性表述,並未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排除在遺產範圍之外。

3、根據民法開放包容的特點、不同於行政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公理和民事活動自願的原則,不能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排除在遺產範圍之外。第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下簡稱《民法通則》)第六條的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隨着時代的發展,我們也欣喜地發現,國家政策也在與時俱進。第五、自然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是法定的財產性權利、可以帶來收益、可以入股和轉讓,是公民的合法財產,屬於《繼承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下簡稱《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由農户代表與發包人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因為農用地是家庭承包,以户為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是某個人的個人財產,而是家庭的共有財產。所以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員去世之後,該家庭的其他人仍然可以承包該土地。

但是《土地承包法》、《繼承法》和《繼承法意見》均未規定繼承人繼續承包耕地的問題。如《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去世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直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簡稱《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的出台才解決了這個問題。該解釋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糾紛納入司法救濟渠道,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糾紛案件。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於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四、宅基地使用權

(一)已建房的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上已經建房,由於房屋可以繼承,可以通過繼承房屋的方式,實現宅基地的使用權的變更。

(二)未建房的宅基地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2010年3月2日頒發)的規定,宅基地是指農民依法取得的用於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一户一宅”是指農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簡稱《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二(五)中規定,堅決貫徹“一户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三(一)中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户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所以,宅基地是以户為單位,保障農民家庭建設的住宅和附屬設施而提供的土地,具有無償性。宅基地使用權屬於以户為單位的家庭,不屬於户主,也不屬於某個家庭成員。當家庭某個成員去世或者户口轉出之後,該宅基地使用權仍然屬於該家庭,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享有,不發生繼承。同時,上述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每户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這兩個方面也是從宅基地的保障農民住宅建設用地來講的。宅基地面積如果太大,或者可以重複申請,違反了保障性的目的,違反了立法目的,違反了一户一宅的法律規定。所以沒有建房的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如《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五、自然人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繼承

(一)已動工開發的自然人建設用地使用權

1、國有劃撥地

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7)18號函的覆函》(國土函字[1997]第96號)(下簡稱《國土局覆函》)的規定,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當事人的自有財產,不能作為當事人財產進行裁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下簡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該條例規定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包括出讓、轉讓、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劃撥等。這與《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7)18號函的覆函》相矛盾,究竟應該適用何者呢?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規,後者是國家土地局制定的,是部門規定,前者的效力高於後者。從普通法和特殊法的角度看,特殊法優先於普通法指的是同一機關制定的普通法和特殊法相沖突時,特殊法優先於普通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與《國土局覆函》之間不是普通法與特殊法的關係,而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下簡稱《立法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對與《國土局覆函》是上位法,當兩者相沖突時,應當優先適用前者。所以,自然人的國有劃撥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2、國有出讓土地

無論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還是按照《國土覆函》,國有出讓地的使用權都可以繼承。如前者的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後者規定,以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上地使用權屬當事人自有財產、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包括以上地為載體的各種權利、義務)轉移的裁定,應作為土地權屬轉移的合法依據,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法院的裁定,及時進行變更土地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國有土地有使用期限,使用期屆滿後應當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方可展期。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的規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權為七十年,工業用地的使用權為五十年。隨着《物權法》的頒佈,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不用再交納土地出讓金。

(二)長期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所以,長期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能被繼承。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合的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贈與嗎的相關內容。不同的土地類型,其對應的國家政策也有所不同。瞭解土地的不同屬性,以及是否可以繼承,可以幫助我們減少不必要的麻煩,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