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竣工違約金爭議申請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一、土地出讓合同竣工違約金爭議申請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二、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爭議的仲裁申請書怎麼寫?
(一)標題。
首頁居中寫“仲裁申請書”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
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電話等。
(三)案由。
概括寫明因為何事申請仲裁。
(四)仲裁請求。
寫明申請仲裁的具體事項、要求達到的最終目的。
(五)事實和理由。
要求概括敍述經濟糾紛的事實經過,説明請求仲裁的法律依據,指出有關證據、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等。
(六)尾部。
尾部的內容包括:呈送仲裁機構名稱,按信函格式寫“此致”“×××仲裁委員會”;署名、簽章和日期;
附件包括:
(1)本仲裁申請書×份;
(2)書證×份;
(3)物證×份;
(4)證人姓名、住址。
三、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爭議沒有仲裁協議怎麼向法院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四、土地出讓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依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的,政府作為合同中的出讓人,與用地人即合同中的受讓人地位平等,只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出讓合同才能成立。政府雖在合同中表達國家意志,但國家意志在合同中僅僅是土地所有人的意志,對他方並不具有強制性。沒有受讓人的同意,國家的單方意志不能成立合同,也不能對他人產生約束力。出讓合同確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由出讓人和受讓人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共同簽訂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義務,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目的在於設定不動產物權。
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是為了在特定的土地上取得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政府簽訂出讓合同是為了使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權能發生分離,由受讓人在支付出讓金的前提下,獲得部分土地所有權權能,實現用益目的。所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僅是民事合同,還是民事合同中的物權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
一般在籤土地出讓合同的時候,出讓合同當中應該約定清楚違約金,同時也要約定清楚遇到爭議以後的處理方式,如果沒有仲裁協議,雙方也不能自行協商處理違約金爭議,守約方還可以準備相關的證據材料,向違約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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