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中開竣工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一、土地出讓合同中開竣工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明確約定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並且對於沒有按期開竣工構成違約的行為,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以及違約方需要支付的違約金賠償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話,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賠償損失,如構成根本違約的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存在爭議的可以選擇相關管理部門仲裁裁決或者直接向管轄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受讓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二、土地開竣工違約金如何計算?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但如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降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可以支持超過造成的損失30%的違約金。
舉例説,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5萬,而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為3萬元,那麼法院最終會支持3.9萬元的違約金。同時,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所訴,其實雙方只要簽到下合同達成某項事宜,只要有一方出現了違約責任的話,守約方都是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自己實際損失或者按照合同的規定來承擔這個違約責任的,包括上述這個土地出讓合同的情況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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