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流轉方法有哪些?
一、集體土地流轉方法有哪些?
集體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為土地互換、出租、轉包、借用、轉讓等方式。
1.反租倒包。由鄉(鎮)或村集體將農民承包的土地“返租”回來,再承包給個人和單位(往往是有經營能力的種養能人或經濟實體),由接包方向集體繳納承包費,同時給轉包土地使用權的農民以經濟補償。這種形式在尊重農民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改變一家一户分散種植的格局,實現了區域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在發揮統一種植、統一管理、統一收穫的優越性的同時,也發揮了家庭分散勞動的優越性。
2.土地股份合作。即農民把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交給集體,從而換取一定數量的股份。集體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並通過章程或協議將投資形式、投資份額及收益分配等經濟處理辦法事前做出規定,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參與經營,並獲得相應收益。股份公司的成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資產經評估被作為投資入股,然後根據評估的結果給農户配股。二是以土地作為唯一的資產入股,並根據一定方式(如社區成員資格、承包土地的數量和年限、年齡等)給每一個成員配股。
3.土地轉包。原承包方將其土地使用權以一定的條件再發包給第三方,而原承包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不變。在這種方式下,新的承包人不與土地所有者直接發生經濟關係,雙方根據當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轉包協議,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轉包市場期限機動靈活。這種情況多數是轉包者已有非農就業門路,不以土地為生,從而轉讓土地使用權,保留承包權,一旦失去非農就業機會仍有土地作為生活保障。
4.土地轉讓。指原承包方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將自己與發包方業已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由第三方向發包方履行。這種現象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為發達的農村、近城郊區和廠礦工業區附近。這些地方的農民有相對穩定的非農收入,從而不必再依賴土地來維持生計。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農民不必再為幾畝田的經營牽腸掛肚,可以安心從事二、三產業。
5.土地互換。土地互換有兩種形式:一是由集體出面組織的互換。某些鄉(鎮)村基於連片種植的需要,統籌規劃產業帶,宜糧則糧、宜林則林、宜果則果,農户通過換地,從事自己願意的種植方式。二是農户之間的互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為便於耕作,雙方互換土地使用權,各得其所,這是以雙方各自的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的市場交易行為,主要是因土地分散、地塊零散引起的。
6.委託經營。指農户因外出等原因而又不願放棄土地,從而委託他人代行經營,收益分配由雙方協商解決。一些地方,種糧農户們只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並進行簡單的田間管理,便可坐享收成。期間各類農事,由他人負責打理,即通過專業農場、農機專業合作社、糧食專業合作社對糧食生產實行“統一翻耕、統一育秧、統一播種、統一植保、統一收割”的“一條龍”服務,或提供某一關鍵環節服務,實現土地耕作社會化服務。
7.“四荒”地拍賣。指競爭買賣“四荒"地,即眾多欲訂約人通過公開競爭,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訂立合同,購買“四荒"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業種植養殖。
二、集體土地流轉的程序
1.向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流轉申請書,內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積、地名、地類、價格、期限、聯繫電話等,由村流轉信息員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報送。
2.向土地流入方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提出申請並填寫土地流轉申請表,內容包括:姓名、單位、需求面積、地類要求、意向流轉期限、擬從事經營項目、聯繫電話。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辦理並向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
三、集體土地流轉的意義
土地流轉有利於促進農民獲得財產性增收。土地流轉的本質,就是推進土地要素的市場化,必然會引發其他要素市場包括農村資本市場的發育。土地流轉能夠有效改善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進一步激活農業剩餘勞動力的轉移,為農業規模化、集約化、高效化經營提供廣闊空間。
綜上,集體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為土地互換、出租、轉包、借用、轉讓等方式,主要發生在集體組織之間,需要由相關的政府部門進行審批或備案。構建和規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機制,可以使農民更充分地參與分享城市化、工業化的成果,顯化集體土地資產價值,促進農民獲得財產性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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